“2014届本科生校外毕业实习意外伤亡保险”服务询价公告
[2013-612]
公司:
我校拟采购“2014届本科生校外毕业实习意外伤亡保险”服务。
主要技术指标:
1、 每名学生和教师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2、 保险时间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开展时间计算
3、 保险赔偿范围
4、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方式
附:中国矿业大学2014届本科生毕业实习意外伤亡保险方案
第一条 保险对象
中国矿业大学参加2014届毕业实习的在籍本科生。
第二条 保险期限
以校外实习开展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由保险公司报价
第四条 保险手续
一、保险手续由各实习小组指导教师根据自愿原则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
二、由指导教师负责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保险手续。
三、保险手续需在外出实习开始前办理完毕
第五条 有关承保服务事项
一、针对实习小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承保后需指派专人,负责处理学生有关保险方面的事宜,如发生人员变动需第一时间通知校方。
二、实习小组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外出实习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三、保险公司在收到实习小组参保要求后,需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办理手续。
四、如发生重大案件,保险公司在接到学校报案后,需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协助各学院和实习指导教师处理各项善后事宜。
第六条:保险范围:
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亡保险。
第七条 保险范围与责任
学生实习期间的意外伤亡保险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如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领取人必须将领取的保险金全部退还保险公司。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残疾时,保险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情况鉴定伤残程度,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残疾领取保险金后,在保险期间内又因同一原因死亡,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差额,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六、保险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八条 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战争和军事行动;
四、酗酒、斗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交通工具;
六、医疗、医药等费用。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要及时通知校方及保险公司,并提供以下单据:
1、门诊病历;
2、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应提供保险公司指定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3、被保险人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当地派出所销户口证明。
二、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如果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一年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申请或在90天内不领取应得的保险金,即作为自动放弃保险权益处理。
第十条 支付方式
一、保险公司可以按保险费标准为师生办理保险手续
二、无预付款,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先承保后付费服务,即实习指导教师与保险公司确定参保人员,签订保险协议后,保险公司提供报销发票,待实习结束,由指导教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账。
第十一条 其它事宜
一、凡采取隐瞒、欺诈手段骗取保险金者,保险公司有权拒付。如已发生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无条件将保险费退还保险公司,并承担保险公司在追查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尽量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各方均可向保险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险公司中途不办理退保手续。
四、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指定受益人,若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报价单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1. 询价公告号
2. 产品名称
3. 品牌
4. 规格型号
5. 技术参数
6. 制造商
7. 产地
8. 分项报价及总价
9. 到货日期
10. 质保期限
11. 付款方式:学校规定为货到验收合格后付全款。
12. 售后服务承诺
13. 联系方式
14.资质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报价单、营业执照复印件请加盖公司印章,于2013年12月25日12:00前报送我处。报价单要求尽量密封。可发送顺丰快递或EMS。
邮寄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大学路一号中国矿业大学南湖校区计算机楼A115室 政府采购办公室 收
联系人: 张帆 电话:0516-83590285
中国矿业大学政府采购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